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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仪器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2013-12-17  点击:

杭州职业技术学院

临江学院实训室仪器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    实验室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物,工作人员、带教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,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一切设备,珍惜每一件实验物品,对一切损坏实验设施、浪费实验物品的人和事都应认真对待,严肃处理。为保护国家财物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对因失职、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室设施、仪器、器具损坏和丢失,实验室材料浪费实行赔偿。

一、上课前,学生必须清点所用仪器是否完好,如有损坏立即向任课教师报告,不得擅自动用他人仪器;上课中如发生损坏、丢失现象应主动向教师报告,说明原因;下课前,应清点仪器,如有损坏,应根据损坏原因、情节、态度确定赔偿幅度。
二、仪器损坏可修复的,责任人应支付修理费,对不可修复的按折旧价赔偿。
三、贵重玻璃器具(10元以上)按原价30%赔偿。
四、一般玻璃器具(10元以内)按原价50%赔偿。
五、对于恶意破坏仪器,后果严重的,赔偿原价的100%—200%,态度恶劣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六、禁止将玻璃仪器带出实验室。
七、学生赔偿的钱款,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入账登记.
 

临江学院

2010年5月